業主不慎掉入小區內窨井受傷,賠償責任由誰承擔?近日,杜集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業主掉入窨井而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判令某物業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去年9月,李斌(化名)在其居住的小區內推行電動車,踩到緊鄰路邊草坪上覆蓋有雜草的窨井蓋。不料窨井蓋破裂,他掉入窨井中受傷。醫院診斷為左小腿軟組織損傷,累計產生醫療費2800元。治療結束后,李斌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其傷后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15日,營養期為30日。出院后,李斌多次要求小區物業公司進行賠償,協商未果。
于是李斌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2.1萬余元。對此,物業公司辯稱,物業公司對李斌的受傷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依法負有維護管理小區內窨井蓋的義務。因其疏于履行維護管理義務,導致李斌受傷,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李斌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仔細觀察窨井蓋情況,未盡到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酌情確定由物業公司承擔60%的責任,李斌自行承擔40%的責任,依法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斌各項損失12600元。一審判決作出后,物業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目前,二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應對自己的人身安全高度重視,細心觀察周邊環境和路況,主動避讓潛在危險,提高自我防護意識,確保生命財產安全不受損失。
記者 徐志勤 通訊員 李清河 李成思